抽脂體雕手術燙傷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9號
裁判日期
2017042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4年1月間接受甲診所B醫師為其進行腰部抽脂體雕手術,因採全身麻醉,故A於手術中並無任何意識,術後A發現右小腿外側劇烈疼痛且被大量繃帶包紮。嗣B醫師告知係醫護人員術中使用烘被機為A保暖,致其受到燒燙傷。A主張甲診所於手術中使用未合醫療標準之烘被機,亦未立即向醫師報告延誤診斷與治療黃金時機,且對燙傷照 護與治療均有疏失。甲診所及B醫師則抗辯兩造已就本件全部醫療爭議達成和解,故A違反協議書再為本件之請求,實屬無據。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