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產子死亡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704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因分娩至甲醫院由B醫師主治,於2014年2月17日12時許給予前列腺素陰道塞劑四分之一顆,同日15時許施打子宮催產激素,至23時許因A疼痛難耐,由麻醉醫師C置入硬脊膜外無痛給藥管路並給予Marcaine,翌日1時30分許再給予相同劑量,至2時13分子宮頸開口10公分(全開),胎頭下降至坐骨脊下1公分,護理人員並給予氧氣使用,2時 13分許因持續發生胎兒心跳過緩現象,經B醫師複診後通知家屬需立即剖腹生產手術,且因A牙關緊閉,遂採取全身麻醉以剖腹產方式娩出一男嬰。術中因子宮收縮不良出血量過多,B醫師建議輸血,後因血氧飽和濃度不佳,建議轉至乙醫院,於4時24分許到達乙醫院,雖經急救,仍於同年月18日13時11分因羊水栓塞症合致呼吸性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