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胚胎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427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B部分撤銷。

B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A於2005年10月12日由甲醫院B醫師植入4個胚胎(第三次試管嬰兒)而受孕,B醫師僅以腹部超音波確認子宮內有胚囊。次月5日,A因陰道出血由夜班急診醫師C施以腹部超音波並給予黃體素等。嗣又因出血於7日就診,由非人工生殖專科之E醫師診治(B醫師出國),B醫師得知A狀況後僅請轉知辦理住院,並未與E醫師溝通或提醒子宮外孕之可能,是E醫師僅實施腹部超音波。B醫師返國後於9日上午始實施陰道超音波,惟此際A出現呼吸淺快、抽搐似癲癇發作、大小便失禁等並失去意識,嗣經急救無效後轉送乙醫院,惟到院前已休克死亡。

訴訟結果

發回更審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三審: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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