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矯正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55號
裁判日期
2017041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B無罪。
事實
B醫師建議自訴人A於9歲時使用夜戴型角膜塑型片,並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2月間持續開立含類固醇的眼藥水。A主張B醫師應注意夜戴型角膜塑型片不得使用於12歲以下病患,如出現腫痛、癢等症狀時,應立即要求病患停止配戴,且未告知使用夜戴型角膜塑型片及使用含有類固醇眼藥水之風險,竟疏未注意,致A左眼視力喪失、右眼僅餘微弱視力等重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