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矯正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55號
裁判日期

2017041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B無罪。

事實

B醫師建議自訴人A於9歲時使用夜戴型角膜塑型片,並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2月間持續開立含類固醇的眼藥水。A主張B醫師應注意夜戴型角膜塑型片不得使用於12歲以下病患,如出現腫痛、癢等症狀時,應立即要求病患停止配戴,且未告知使用夜戴型角膜塑型片及使用含有類固醇眼藥水之風險,竟疏未注意,致A左眼視力喪失、右眼僅餘微弱視力等重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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