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過程與術後照顧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舉證與認定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3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7月間因在路邊感到胸悶、頭暈、全身無力及冒冷汗,經診斷為後顱窩小腦橋腦角有6公分巨大腫瘤,併腦幹、小腦壓迫異位及阻塞性水腦,鑑別診斷為聽神經瘤、下顱神經瘤及顱底瘤,嗣於同年8月29日住院,翌日由神經外科被告B醫師施行手術,術後A於肌力、吞嚥、言語等方面均有失能症狀。原告A主張B醫師術前未詳細評估可能之狀況,且可能因年紀大、開刀時間過長、精神狀況不佳,開刀時有疏忽,致須進行第二次手術,顯有醫療過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