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40號
裁判日期

2017030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主張於2009年9月20日因車禍受有傷害,送至甲醫院由骨科醫師B於2009年9月20、23日施行手術,然因手術不當,致其左手肘關節、腕關節、左尺神經損傷,導致抓、握功能障礙。原告起訴C為甲醫院前院長,其明知B醫師動手術「不是把病人搞得昏迷不醒,就是把患者弄得神經受傷」,卻未建議其轉院,已違反醫療法第73條之規定;急診醫師D則「檢查未完備」,只檢查「手肘骨折」,沒有檢查「手腕骨折」,有醫療疏失。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其他
三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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