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致牙周病惡化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7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2年7月7日至甲診所看診,拍有X光片,診斷有嚴重牙周病,故陸續進 行局部牙齦下刮除、全口牙結石清除、洗牙及牙周病控制基本處置。嗣A於同年11月起 至被告B醫師之診所就診接續治療。原告主張B醫師根本未就原告全口中度至重度之牙 周病進行任何有效之治療。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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