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復位變形案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20號
裁判日期

2017050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6年7月9日因左手受傷,至甲醫院急診由被告B醫師診治,經X光檢查為左 手腕之橈骨骨折、移位並向背側傾斜。因A表示不願開刀,故當日只將骨折處復位後, 以半片式石膏固定,再以手臂吊帶固定。A於同年月12日回診,由被告C醫師診治,未 進行X光檢查,僅開立消炎及止痛藥物。A未依醫囑於一週後回診,而係至同年9月13日 始再回診。原告主張B醫師接骨方式有疏失亦未轉診,C醫師則並未檢查及以X光檢測, 造成原告左手骨變形。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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