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針感染案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526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B無罪。

事實

告訴人A由被告B醫師替注射B自行調配之美白針劑,隨即出現畏寒及上吐下瀉等 症狀,送至甲醫院急診經確診為敗血性休克及菌血症,血液培養確定為泛菌屬Pantoea菌,於被告提供當日使用之點滴瓶亦檢驗出有Pantoea菌,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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