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關保護室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706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主張於2002年即因精神疾病入住被告甲醫院,診斷為焦慮狀態,但無暴力行為或 傾向,惟醫院竟將其關在保護室內,更派人強行施打穩定精神之針劑,導致眼神呆滯、 精神無法集中、流口水等副作用,有時更以布繩將四肢固定於病床上,嚴重侵害人身自 由。護理人員更不斷表示「精神病患不要結婚、不要生小孩,要像高血壓、糖尿病患者 一樣終身吃藥治療」云云,使原告身心均受痛苦與折磨,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精神科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