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疏於照顧致腦部病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5號
裁判日期

2017061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2年2月14日11時27分於被告甲醫院出生,出生時血糖偏低,主治醫師 於次日19時即醫囑密切觀察血糖值,被告B為同年月16日之日班護理師,於9時30分曾 至病床邊察看A之狀況,當晚22時35分發現A有發紺情形,旋入新生兒加護病房急救。 同年月18日為A開立喉嚨、腦脊髓液及肛門之病毒培養檢查為「未檢出」,巨細胞病 毒IgM、PCR檢驗均為陰性。丙醫院小兒神經科醫師於次年3月診斷為「低血糖性腦病 變」,需服用抗癲癇藥物。原告主張護理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腦部病變。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醫護人員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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