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疏於照顧致腦部病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25號
裁判日期
2017061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2年2月14日11時27分於被告甲醫院出生,出生時血糖偏低,主治醫師 於次日19時即醫囑密切觀察血糖值,被告B為同年月16日之日班護理師,於9時30分曾 至病床邊察看A之狀況,當晚22時35分發現A有發紺情形,旋入新生兒加護病房急救。 同年月18日為A開立喉嚨、腦脊髓液及肛門之病毒培養檢查為「未檢出」,巨細胞病 毒IgM、PCR檢驗均為陰性。丙醫院小兒神經科醫師於次年3月診斷為「低血糖性腦病 變」,需服用抗癲癇藥物。原告主張護理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腦部病變。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醫護人員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