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導管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5號
                                    裁判日期
                                        201706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4月16日因胸痛由甲醫院心臟內科B醫師診治,經A同意後於同年月19日 進行心導管檢查。B醫師認為有3條血管狹窄,經與A討論後同意施以支架置放心導管術 予以治療。惟手術施作過程,A有休克現象,急救後轉至加護病房照護,並以呼吸器及 葉克膜維持生命,期間雖一度恢復意識,但卻再度昏迷,同年5月10日因肺炎併發敗血 性休克死亡。原告主張B醫師於術前未盡風險評估等告知義務,且未善盡醫療上必要之 注意義務,進行系爭手術時疏未檢驗出患者體質,以及於施行系爭手術有疏失。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