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問題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706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4年3月4日因背部刮痧部位疼痛及婦科疾病,至東莞市甲醫院就診,並由 中醫B醫師為A之後背部及腰部實施脊柱矯正推拿按摩。繼而同年月10日於該院接受電 腦斷層等,診斷未見異常。A嗣於同年月12日又前往東莞市乙醫院診療為腰部軟組織挫 傷;再於同年月19日前往臺北丙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骨盆後部肌肉及臀部肌肉扭傷及拉 傷。原告主張B醫師手法施力控制不當,於按壓時產生「喀」聲,致原告受有腰部軟組 織挫傷之傷害。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中醫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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