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問題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0號
裁判日期
201706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A於2014年3月4日因背部刮痧部位疼痛及婦科疾病,至東莞市甲醫院就診,並由 中醫B醫師為A之後背部及腰部實施脊柱矯正推拿按摩。繼而同年月10日於該院接受電 腦斷層等,診斷未見異常。A嗣於同年月12日又前往東莞市乙醫院診療為腰部軟組織挫 傷;再於同年月19日前往臺北丙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骨盆後部肌肉及臀部肌肉扭傷及拉 傷。原告主張B醫師手法施力控制不當,於按壓時產生「喀」聲,致原告受有腰部軟組 織挫傷之傷害。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中醫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