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歪斜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15號
裁判日期

2017060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參萬玖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A於2014年3月間與醫師B議定施作隆鼻手術,鼻樑上半部以goretex、下半部以核准 進口作為隆鼻醫療使用之異體肋軟骨、人造骨施作手術。A因術後鼻樑歪斜另於次年4 月於乙診所由C醫師進行自體肋軟骨隆鼻手術,支付費用14萬元。原告主張B醫師未告 知植入物為大體捐贈,有位移風險及失敗率,且術後鼻翼無縮小,鼻填充物位移致鼻樑歪斜,影響外貌甚鉅。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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