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未提供約定材料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38號
裁判日期
201512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診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診所、被告C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參佰元,及均自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診所如以新臺幣捌萬元、被告乙診所及被告C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如原告以新臺幣拾玖萬元為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診所、被告乙診所、被告C分別以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關鍵字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2*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