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手術致皮膚壞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
裁判日期
2018011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簽署甲診所手術麻醉同意書後,於2011年12月23日接受B醫師體雕抽脂手術,抽脂量3300c.c.。術後施打3000c.c.代用血漿後轉送至乙醫院,因血色素從術前13.8g/dl降低至7.3g/dl,故進行輸血。嗣因A左膝傷口滲血、發炎等再至乙、丙醫院診治,丙醫院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雖經治療仍於2012年2月由丙醫院診斷為皮膚壞死而接受清創、植皮手術。A主張B醫師術前未善盡檢查及告知義務,手術疏失導致大量出血、皮膚壞死、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