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脂手術燙傷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8012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4年1月間接受甲診所B醫師為其進行抽脂體雕手術,費用為20萬元。因採全身麻醉進行,故A於手術中並無意識,俟麻醉清醒後始覺右小腿外側近腳踝處劇烈疼痛,且被大量繃帶包紮。嗣B醫師告知因A術中發冷顫抖,醫護人員持續使用烘被機為其保暖所致有燒燙傷。原告主張甲診所使用未合醫療標準之烘被機造成三度燒燙傷,又使用非屬西醫醫療常規之紫雲膏為伊傷口處置,且未即時給予避免傷口感染之抗生素及製作完整醫療紀錄,對燙傷照護與治療均有疏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