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音監測疏忽致新生兒重度殘障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8012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B應給付上訴人C新台幣陸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元、上訴人A、D各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B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C、A、D各以新台幣貳佰零陸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貳拾萬元、貳拾萬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上訴人B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但被上訴人B如分別以新台幣陸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元、陸拾萬元、陸拾萬元為上訴人C、A、D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A初次懷孕,於預產期2008年9月26日上午7時50分因產兆到甲診所待產,主張護士及麻醉師發現胎心音監測器異常,然僅稱診所內另臺機器亦使用中而無法更換,嗣B醫師於12時5分為其剖腹,於12時13分娩出女嬰,因Apgar指數未達標準,於生產當日轉診至乙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周產期窒息併發新生兒痙攣(於住院期間有中重度腦缺血缺氧所致之神經症狀),因多重障礙極重度殘障領有殘障手冊。A主張醫護人員未注意胎音監測器顯示已出現胎兒窘迫症之前兆而未及時處置,導致女嬰發生周產期窒息。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5*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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