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接頭脫落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801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8月19日中午由家屬陪同至甲醫院血液透析室,由護理師B於13時15分進行頸靜脈導管置入血液透析治療,嗣其頸靜脈處之藍色導管接頭脫落,血液透析機仍持續引血而未回血,致患者血液流失,家屬於14時10分始發現上情,B即呼叫醫師及護理師前來協助處理,惟患者仍因低血容性休克於當日晚間死亡。原告主張B護理師有未將導管鎖緊,且未確認警訊功能是否正常,致無法及時察覺患者靜脈導管脫落,血液透析機仍持續引血運作而未回血致其死亡之疏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護理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