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致鼻樑歪斜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801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4年3月25日由醫師B施作隆鼻手術,嗣A主張B醫師未告知植入物位移風險及失敗率,其術後鼻翼無縮小,屢感鼻填充物晃動、位移致鼻樑歪斜,影響外貌甚鉅,致須於2015年再度進行自體肋軟骨隆鼻手術。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