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致鼻樑歪斜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801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4年3月25日由醫師B施作隆鼻手術,嗣A主張B醫師未告知植入物位移風險及失敗率,其術後鼻翼無縮小,屢感鼻填充物晃動、位移致鼻樑歪斜,影響外貌甚鉅,致須於2015年再度進行自體肋軟骨隆鼻手術。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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