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肌瘤切除子宮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22號
裁判日期
2018011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A子宮內腫瘤持續增大,於2015年4月7日經甲醫院B醫師超音波檢查為肌瘤已達約11公分,遂於次月27日親自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後翌日進行手術。B醫師採取次全子宮切除手術與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原告A起訴主張B醫師未曾說明並未取得同意即進行次全子宮切除,造成生殖功能終生毀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