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架置放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8011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患者A為原告之母,於2010年3月10日至甲醫院接受血管外科B醫師下肢動脈支架置放手術,術後為避免血栓而開立抗凝血劑,然於同年3月13日患者A因急救無效而死 亡,原告主張B醫師因錯誤診斷而實施不必要之手術,以及患者A持續疼痛未詳細檢查之疏失。被告抗辯自原告於2010年5月向甲醫院院長信箱申訴信內容,顯證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至2017年2月起訴,遑論原告於前(另)案歷審長達6年的審理期間已反覆釐清醫療過程、病歷記載,並傳訊相關醫護人員,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血管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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