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之公訴不受理案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易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0615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審別

一審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原告甲未成年之子A 因牙痛,前往被告乙醫師之牙科診所就診,原告甲主張乙醫師未先以X 光片評估,亦未診斷出其所能得知之A 右下顎第一、第二乳臼齒罹有齲齒,後於A 回診時雖診斷為右下顎第二乳臼齒牙髓炎,然其仍未進行X 光檢查並局部麻醉進行斷髓或抽髓治療,亦忽略右下顎第一乳臼齒之病徵,致A 再度牙痛不適,更引發右顏面蜂窩性組織炎。A 前往B 聯合診所,後被送往C 醫院急診室,經檢查發現其右下顎第一、第二乳臼齒有深度及大範圍齲齒,同時已犯及牙髓腔神經。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公訴不受理。 未宣告緩刑。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