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前未作評估致異常出血死亡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醫上訴字第1720號
裁判日期
20160114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兩名被告甲、乙係牙科診所之牙醫師,被害人丙因牙齒流血,前往該診所治療,經被告甲診斷為舌頭上潰瘍並於患處塗抹藥物。被害人翌日再次前往該診所,由被告乙診視,其診斷被害人為慢性牙根尖膿腫,故為其施打麻藥、磨平殘根,電燒切除被害人丙左下第三大臼齒處息肉,數天後被告甲亦將被害人之左下第三大臼齒拔除。嗣被害人丙因流血不止多次回診及轉往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急診,後轉往北市立萬芳醫院醫治,經住院治療後,仍因急性白血病、肺炎、呼吸衰竭不治死亡。因認被告甲、乙涉犯刑法第27 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