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導管手術無葉克膜設備支應致救護延誤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
裁判日期
2016012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審別
三審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
被告甲係署立A醫院心臟內科主治醫師,病人乙經其診治顯示心臟冠狀動脈部分有嚴重狹窄等症狀,被告甲告知病人乙得施行之診療方式有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心導管手術,而其服務之醫院與桃園B醫院有合作關係,B醫院配有心臟外科醫師及葉克膜團隊,因此病人家屬同意接受心導管手術。
然而手術過程中,病人乙因突發左迴旋支灌流不良、心肌梗塞及心因性休克,經施以心肺復甦術及主動脈內氣球幫浦放置術等仍未獲改善,並未能及時以葉克膜機具或經由心臟外科醫師加以救護,待B醫院葉克膜團隊前往救助時,已延誤達一小時多,最終因術後狀況不佳,且失血過多,致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主旨
訴訟結果
其他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內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醫師/院敗訴
三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