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或少年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健保署得予協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者,其補助維持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日施行;刪除之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