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11/13
  •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 第13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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