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8/10
  •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第13條

    責任廠商之銷毀行動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 第14條

    責任廠商應詳載並保存有關物品回收與銷毀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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