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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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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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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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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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董(理)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四、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五、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稽核。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逾越規定標準收費。
八、經費開支浮濫及不實。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 -
第26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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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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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申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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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