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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獻
疾病管制目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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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全文
法規類別
疾病管制目
修正日期
2016/09/26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13條
設立機關應將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14條
補償費之核發,依前條核定結果為之,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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