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6/09/26
  •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第13條

    設立機關應將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第14條

    補償費之核發,依前條核定結果為之,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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