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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撫養為子女者為契約或單獨行為?(音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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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林秀雄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2021.09.24]
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原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問題是,本條修正施行前,以收養之意思,自幼撫養他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子女者,固然不須以書面為之,但如當時該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是否應另要求:「由該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始得合法成立? 此項問題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且因近年來實務上備受矚目的爭議事件,而特別受到關注。
本週介紹林秀雄教授在『大法庭裁定:「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之收養」』講座中,探討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之收養,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此種收養之性質為契約抑或單獨行為?☞由此觀看完整講座影音
錄製時間: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