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文之核心問題在於,投保單位負責人欠繳保險費,於其退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該欠繳保險費期間得否計入保險年資?

  • 勞保老年給付之法律關係為典型之雙務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之期間,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 受雇勞工參加勞保,其保險費以扣繳形式繳納,在德國法上,被保險人如能使人信服其保險費已經扣除,則其保險費視為已經繳納。
  • 參考德國法上之規定,我國勞保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被保險人保險費如經扣繳,應解釋為擬制其保險費已經繳納,從而得計入保險年資。
  • 投保單位負責人欠繳保險費,其對於保險費繳納與否,具有決定權限,其欠繳保險費應無保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從而其保險費不得擬制為已經繳納,從而其欠繳保險費期間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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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林佳和│政治大學勞社法中心主任

    報告人

    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與談人

    梁哲瑋│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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