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簡介】

就醫師28-4羅列,如醫師「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等情形,且若「情節重大」,除依法罰鍰以外,得廢止醫師證書 其修法建議

 

【講綱】

  • 壹、前言:為什麼要對醫師既有的職業身分做限制,有「仇醫情結」嗎?
  • 貳、歷史回顧─動員亂時期四師廢止專業證書的強制事由
  • 參、現行關於強制廢止四師專業人員證書的法律比較
  • 肆、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遭廢止專業證書的案件
  • 伍、違反醫師法遭廢止醫師證書的態樣
  • 陸、法院裁判工作權爭訟時的依據及參考
  • 柒、小結
  •  

    報告人

    施肇榮 │德容聯合診所醫師

    與談人

    黃啟禎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義龍 │台中市醫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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