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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從大安地政事務所數千多萬賠償案談起
地 點:不動產登記錯誤代價高昂,大安地政事務所賠償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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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黃健彰|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李嘉嬴|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不動產學院院長 
【講座介紹】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國更六字第1號民事判決一案(下稱本件),法院判決大安地政事務所應給付新臺幣5217萬9535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受害人(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之6人)公同共有。兩造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4年10月23日作成114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裁判,裁判主文為:「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據此,纏訟約20年的本件訴訟就此告一段落,大安地政事務所應給付金額逾新臺幣1億元。
從以上可知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的重要性。本講座將簡介黃健彰教授最新著作「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一書內容,並以之分析相關裁判。本講座亦將說明法院判決本件相關戶政事務所與國稅局均無庸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講綱】
一、本件案例事實
二、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基礎理論(「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一書內容簡介)
三、本件大安地政事務所是否應負如何之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相關戶政事務所與國稅局是否應負如何之國家賠償責任
五、本件相關機關賠償後,得否對冒名者有何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