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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利息是否以經登記者為限始受抵押權擔保─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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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宗穎|司法院調辦事研究法官

【講座介紹】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與第 233 條第 1 項本文已明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遲延損害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然而,未經登記之遲延利息與約定利息,是否仍應受抵押權擔保,於實務與學理上仍有深入討論之空間。
本場講座由顏佑紘教授以具體案例事實出發,探討利息、抵押權登記與擔保範圍之關係,並從學術分析與實務發展交錯觀察,展開精彩論述;同時邀請林宗穎法官從實務觀點進行評論與回應,深化對本議題之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