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張永健  中研院法律所 研究員

發表日期:2021/4/1(四)

講座名稱:損害賠償(之債)作為公因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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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報告人》

    張永健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 主張1:區分損害賠償的目標與手段
  • 主張2:損害賠償請求的結構不同
  • 質疑:為何以行為(所需費用)作優先手段?
  • 現象:按照213I請求行為、不行為者,3%
  • 《與談人》

    吳從周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林易典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延伸閱讀

  • 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向明恩,月旦法學雜誌第311期。
  • 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葉新民,月旦裁判時報第105期
  • 以臺灣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及美國實務探討專利法上故意侵權的認定標準──兼評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判決,王一旅,月旦裁判時報第93期。
  • 民事法類實務選編,曾品傑、張岑伃,月旦法學教室第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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