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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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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本書試圖就「拒絕履行」這一違約形態進行全面整理,從拒絕履行基礎理論、體系定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四個位面展示其全貌。在四個位面中,一直貫穿著比較法與中國法的碰撞、成文法與裁判實踐互動、歷史到現今的流變三個維度。本書就拒絕履行與積極違反契約的內在關係、拒絕履行與違約形態劃分、拒絕履行與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等諸多重大爭議問題作出回應。本書還提煉了拒絕履行的裁判觀點、擴展了拒絕履行與預期違約在中國法的制度內涵。回顧本書探討的諸項主題,無論是從宏觀上把握拒絕履行的體系定位,還是從微觀上審視其法律效果,其本質都是在回應一個在給付障礙法中的關鍵問題:在一方違約時,雙方應當如何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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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推薦序/金可可 導 論 第一章 拒絕履行的基礎理論 第三章 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 第四章 拒絕履行的法律救濟措施──主給付義務維持 第五章 拒絕履行的法律救濟措施──給付義務消滅 結 語/225 參考文獻/227 後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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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李建星 廣東湛江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經濟學雙學士(2008),碩士畢業於中山大學法學院(2012),華東政法大學、德國波恩大學羅馬法與比較法史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2016),現為華東師範大學晨暉學者、講師。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學。已在《法商研究》、《法學家》、《政治與法律》等核心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主持省部級課題多項,參與國家重大攻關課題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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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推薦序 建星是我指導的第一位博士生,他原本報考知識產權專業,後轉換至我門下。其於此前對民法未曾用功,初入學時功底不算紮實。論文開題時,我鼓勵他研究「拒絕履行」,之所以如此,是考慮如下幾點:�碻a觀歐陸主要民法體系,就拒絕履行或給付拒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模式;一種是將之規定為獨立的給付障礙形態,另一種是僅將之作為無須指定期間即得發生替代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權的特殊情形之一。兩種模式之優劣利弊,頗值研究,若有所得,於民法典制定時,或可資參考。�蝝N拒絕履行之法效果,中國近年出現諸多爭議案型,司法實務對此頗為躊躇,比較法上解決方案也不無探討餘地。比如繼續性契約中,無任意終止權之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卻要求信守契約,此時若認他方負減損義務,就合理期間屆滿後之損害不得主張賠償,不啻間接賦予拒絕履行方以任意終止權,與立法者之初衷如何協調?又如期前拒絕履行,消滅時效何時起算,亦有可議之處。�韏馴I障礙法規範眾多、體系龐大複雜,適於民法教義學訓練,有助於提升民法研究能力。後建星以其聰穎與勤奮,順利完成博士論文的寫作,雖未能全部解決預定的幾個疑難問題,但上述第三點考慮,算是基本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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