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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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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 .採購季|全方位實務專案升級(202610) | |||||||||||||||||||||||||||||
| 簡介 | |||||||||||||||||||||||||||||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並與舊法作比較,並將這一年新增重要的憲法法庭判決與參考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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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 |||||||||||||||||||||||||||||
獻 詞
十六版序——憲政危機不得不的解決之道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 §1 人、國家與憲法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 §5 憲法的解釋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 §6 民主共和國 §7 法治國 §8 社會國 §9 多元文化國 第3編 基本權總論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3 基本權的主體 §14 基本權的分類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 §16 基本權的限制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 第4編 基本權各論 §18 平等權 §19 人身自由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 §21 居住自由 §22 遷徙自由 §23 言論自由 §24 學術自由 §25 著作自由 §26 出版自由 §27 秘密通訊自由 §28 宗教自由 §29 集會自由 §30 結社自由 §31 生存權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 §34 參政權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 §36 教育基本權 §37 概括基本權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 第5編 國家組織論 §39 國家組織總論 §40 總 統 §41 行政院 §42 立法院 §43 司法院 §44 考試院 §45 監察院 §46 地方自治團體 第6編 基本國策論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 參考文獻 索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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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監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台灣法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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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十六版序 憲政危機不得不的解決之道 在野黨立委2024年底聯手修改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提高憲法法庭評議人數門檻,新版憲訴法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加上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卸任,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大法官新任人選皆未獲立法院同意,造成現行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未達開會門檻,因此憲法法庭陷入無法開會的困境。 2025年12月19日,已經停擺約1年的憲法法庭重啟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以下簡稱本號判決),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有7條修正條文立法程序出現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憲法法庭雖作成判決,但卻在大法官人數是否達到評議判決的門檻上陷入兩大爭議。本案判決共有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蔡彩貞、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另外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但透過個人名義共同對外發表〈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 就本號判決而言,因為憲訴法的修法加上立法院兩度否決總統的大法官提名人選,已經造成憲法法庭約1年的停擺,再不自行脫困,不知道要到何時才能恢復憲法法庭的運作;事實上,憲法法庭的運作,也不能受到行政、立法之間的惡鬥而發生障礙,缺少了憲法法庭,權力分立且制衡的運作會嚴重受損。但是,從不同意法律意見書來看,憲訴法是否違憲,跟目前的憲政僵局,未必有直接關連;在依照憲訴法組成合法的合議庭之前,無法預斷是否違憲;而讓憲法法庭可以合法組成,關鍵就在於補足大法官人數,人數補齊了或只要過門檻,就可以合法開會,然後再來決定憲訴法是否違憲,不能以「憲政危機」來超越合法組成的規範要求。 本號判決理由指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對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有意保持沉默」,代表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才得秉持獨立立場。本號判決理由也說明,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新版憲訴法已經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既然它本身就是「是否違憲」的審查目標,更不應作為本案的程序規範;因此憲法法庭不受新版憲訴法中,10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的限制,可適用舊版憲訴法規定。 然而,即使直接適用舊版憲訴法第30條,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的規定,但目前司法院僅有8名大法官,其中3人明確表態「不願意參與」評議,剩下5人並未滿足8人中的三分之二門檻。對此,判決理由指出,大法官不願參加評議而產生的缺額,應參照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是「因規定迴避」的情形,符合憲訴法第12條:「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直接從現有總額中扣除。而且,若不將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現有總額,將會使憲法法庭陷入無法實質審查本案、或其他釋憲案的極端情況。因此,參與評議的多數大法官認為,現有總額應扣除3名大法官後剩下5人,而5人再以三分之二計算,意即只要有4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就能作成判決。 事實上,大法官基於憲法規定,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大法官最重要的職責,就是憲法訴訟法上的違憲審查,憲法法庭一旦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被癱瘓,將會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大憲政危機。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侵犯時,國家無法提供給人民即時的權利救濟,這樣的國家實在不配稱為法治國家,這也是台灣當前的憲政危機!本號判決最後折衝出來的結果是此憲政危機「不得不的解決之道」,而不同意法律意見書雖訴求憲法法庭程序正當,但卻無視大法官作為人民基本權利守護者的天職! 這本憲法教科書,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12、13、14、15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與憲法訴訟法的運作重點,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6版則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並與舊法作比較,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研究生許柏勛協助增補,以及蔡東敏、吳健豪、伍珈葵、李欣樵協助校對等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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