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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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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四本人權法學專論,寫這本書的主要目的,主要是針對兒少保護的基本人權問題加以探討:首先,從兒少保護的憲法建構著手,找出兒少保護在我國憲法基本權規範中的可能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憲法對於國家介入保護的要求為何,並介紹德國相關的憲法判決與法制,以作為我國學理與立法的參考之用,且藉此檢討網路上的兒少保護問題(第二章)。其次,本書將重點放在憲法保障身體不受傷害的兒少保護上,除了對家庭的功能與此基本權作深入的討論(第三章),並進一步具體地研究,在虐童事件中,應如何保障兒少的權利並合理的限制親權(第四章),此外,也以此基本權作為遲緩兒早期療育請求權的憲法基礎,並對早期療癒的應有內涵加以論述(第五章)。接著,本書將重點放在與兒少相關的教育問題方面,其中包括如何藉著媒體素養教育,讓兒少能夠學習面對現今社會中無可避免的性資訊(第六章)、對於青少年的次文化,如火星文,國家應該抱持怎樣的態度方能符合多元文化教育的要求(第七章)以及教育基本權此一基本權在權利主體為幼兒時的保障內涵(第八章)與我國大法官就該基本權的相關解釋中重要見解的變化與其中可能的爭議何在(第九章)。最後,本書依據前述各章的內容對我國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制與學理,提出結論與建議(第十章)。 | |||||||||||||||||||||||||||||
| 圖書目錄 | |||||||||||||||||||||||||||||
自 序 第一章 導 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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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 |||||||||||||||||||||||||||||
作者:許育典
【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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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自 序
幾年前,台南市一家「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小孩功課不好,只要克服恐懼就能考好」為由,訓練孩子吞火、走碎玻璃、劈木板來克服恐懼,引起社會輿論的譁然。這裡值得反思與探究的是:為何父母寧願花大錢來讓自己的孩子受苦? 「望子成龍」,往往是父母一生的宿命。但是,當父母的期待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為代價時,成「龍」真的是為了孩子好嗎?還是僅變相地把孩子當成父母「本身」自我實現的代價?孩子的主體性何在?由此可以看出,這裡出現的問題是:父母的教育權與孩子人格自由開展權產生衝突,而這也是兒童與少年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根源。 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是父母的親權在我國法律的規定,而賦予父母親權的原因在於:認為父母是最適合幫助孩子成長的照顧者。不可否認地,親權的範圍極廣,當然也包括了教育權。但是,父母的教育權不是目的,它毋寧是為了保障其孩子的自我實現。也就是說,父母作為孩子的代言人,必須以促使其孩子的人格自由開展為目的,而不能強迫孩子成為自己所希望的人。 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一案來看,父母為了使孩子擁有「好成績」,讓孩子去參加這類的潛能開發課程,結果孩子的成績沒變好,反而因為燙傷、拉傷就醫,甚至求助心理治療師。就此而言,父母教育權的行使,反而造成孩子人格的「不」自由開展。追根究底,造成這個問題的最根本原因仍在於:升學主義。 事實上,教育的目的是促使每個人獲得自我實現的機會,但是,在升學主義的影響下,卻扭曲了這個目標,最明顯的就是填鴨式的教育,常常導致社會價值沉浸在「高」學歷的追求;陷於追求就讀「明星學校」的可能。久而久之,教育的目的不再是兒少的自我實現,而是成為獲取好成績的工具,最終讓兒少成為升學主流下的犧牲品。事實上,原本充滿成長色彩的童年,常因升學主義而成為不堪回首的過往,兒少人權保障也因此容易消逝於主流社會中。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這本學術專論,是我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四本人權法學專論,可說是我在完成《人權、民主與法治》(通識論)、《為人民說人權故事》(案例論)以及《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體系論)後,開始對基本人權保障與實踐問題的部門人權法學思考。整體而言,在我的人權法學的體系建構中,在針對一般老百姓完成通識論與案例論後,接著建構出作者對人權法學體系論的理論結構,最後將逐步對焦在人權保障的各個部門人權法學,在此作者首先選擇自己最關心的兒少人權部門上。 作者寫這本《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可知,主要是針對兒少保護的基本人權問題加以探討:首先,從兒少保護的憲法建構著手,找出兒少保護在我國憲法基本權規範中的可能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憲法對於國家介入保護的要求為何,並介紹德國相關的憲法判決與法制,以作為我國學理與立法的參考之用,且藉此檢討網路上的兒少保護問題(第二章)。其次,本書將重點放在憲法保障身體不受傷害的兒少保護上,除了對家庭的功能與此基本權作深入的討論(第三章),並進一步具體地研究,在虐童事件中,應如何保障兒少的權利並合理的限制親權(第四章),此外,也以此基本權作為遲緩兒早期療育請求權的憲法基礎,並對早期療癒的應有內涵加以論述(第五章)。接著,本書將重點放在與兒少相關的教育問題方面,其中包括如何藉著媒體素養教育,讓兒少能夠學習面對現今社會中無可避免的性資訊(第六章)、對於青少年的次文化,如火星文,國家應該抱持怎樣的態度方能符合多元文化教育的要求(第七章)以及教育基本權此一基本權在權利主體為幼兒時的保障內涵(第八章)與我國大法官就該基本權的相關解釋中重要見解的變化與其中可能的爭議何在(第九章)。最後,本書依據前述各章的內容對我國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制與學理,提出結論與建議(第十章)。 要特別強調的是,郭兆軒、洪嘉佑與陳碧玉對本書部分章節負責資料蒐集與整理,在此感謝他們的用心與投入。再者, 周敬凡、林宗翰、許介仁、張永暉、馮欣中、林修睿與黃宗菁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敬凡與 宗翰協助格式化與校對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曾經受苦受難的兒童與少年們,他們是我為兒少保護奮鬥的起心動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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