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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猥褻罪的規範適用問題-以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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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 本論文是在探討我國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規範底下,針對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問題所作的深入性探討。由於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無法如同一般人作合於一般人所認為的利益計算,所以對於有人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褻行為,實務上幾乎皆認為構成乘機性交猥褻罪。儘管問題本身明顯呈現出高度緊張關係,但是在社會的主流觀念底下,要挑戰和解消此一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氣,更需要高度的論述能力。 | |||||||||||||||||||||||||||||
| 圖書目錄 | |||||||||||||||||||||||||||||
推薦序/黃榮堅 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章 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客體之「精神障礙者」 第四章 再探乘機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 第五章 智能障礙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下的性權利實踐 參考文獻/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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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文 | |||||||||||||||||||||||||||||
推薦序
即使我們不敢直接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權利,接下來也勢必會遇上一個難題,亦即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怎麼樣算是「好的」,亦即非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不構成犯罪?怎麼樣算是「不好的」,亦即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構成犯罪?這一個問題之所以是一個難題,不言可喻,因為真正問題在於,難道所謂一般人的性行為就一定會是「好的」性行為?而一般人如果遇到「不好的」性行為,我們是否也會動用刑罰來保護「被害人」? 儘管問題本身明顯呈現出高度緊張關係,但是在社會的主流觀念底下,要挑戰和解消此一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氣,更需要高度的論述能力。在如此背景下,宜寧這一本碩士論文無疑的是非常出色的論文。按照學說上相當一致的說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保護法益是性自主,所以論文方法上很正確的,從性自主的基本概念出發,剖析國家於此(雖然假保護智能不足者之名)之刑罰權介入的正當性。本文借用若干社會學家對於性與人格的基本說法,反對通俗社會以及立法背後的父權思想,亦即對於一個「正確的」性行為型態的維護。本文認為所謂性自主的保護,最後維護的就是拼出自我人格圖像的自由,而此一人格的形成,只能來自於每一個人生命的自我歷程。 我們知道,學院裡對於人格權相關概念有長久的鑽研與成熟的說法,不過相對的,立法與司法實務上的操作卻令人懷疑學院教育對抗社會通念的功效。因此從社會通念的角度反過來看本文,似乎本文會是一個某程度烏托邦式的說法,不過事實上,本文也很負責任的在呈現刑事政策上的看法之後,兼論社會教育及社會政策上可能的作法與應有的態度。當然,在一個人性尊嚴概念嚴重模糊的資本主義社會底下,國家資源可能在種種政治生態行為下浪費殆盡,卻無意觀照社會角落真實的受難者,因此很自然的,通俗的角度還是會認為本文說法是一個陳義過高的說法。問題是,文字著述的意義不就在流行之墮落文化中,反向推升,或僅僅是撐住人性最後的高度?基於此,我樂於為之作序:這是動人的碩士論文作品。
自 序
本書試圖探討對於與精神障礙者從事性行為之行為人課予刑事責任的正當性問題。「人類乃是理性的存在。(Der Mensch ist ein vernunftbegabtes Wesen.)」打從啟蒙時代以降,對於理性與自由意志的信仰從未自人類歷史中消失。「透過自我決定來實踐主體自身」的自由,不僅為個體所追求,也成為法規範亟欲保障的對象。而性自主(Sexuelle Selbstbestimmung),更是個人自我決定自由中極度敏感的一環。對於性,人類一直帶有極度複雜的情緒:它既代表著神聖的結合、愛與信賴的證明、主體對於自我身體的完全掌握,卻又被歸入不可言說的領域,被認定為下流、污穢、骯髒、羞於啟齒之事。在當代刑法規範裡,性行為一方面被強烈要求以雙方自主同意為其合法前提,並且認定對性自主決定的侵害具有高度不法性與可罰性,而將侵害性自主之行為獨立於一般妨害自由罪加重處罰;另一方面,對於性自主同意設下要件,認為主體必須先符合一定前提,方有能力做出理性同意,此一同意方得在刑法上被認為「有效」而能阻卻系爭行為的不法性。 然而,此處即出現一個矛盾:如若規範制定者指稱,之所以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具有高度可罰性,乃是基於個別主體所享有性自主決定自由的高度價值,那麼對於被法律認定為「欠缺能力做出理性決定」的精神障礙者,在其同意系爭性行為的情況下,此一性行為的發生,究竟侵害了什麼?一個人類的決定,是否必須滿足相對理性標準,才能被視為自由的決定?法規範是否有權力以家父長的角度,評斷個別主體的決定內容是否理性,進而宣稱該決定是否果真為主體的自主實踐,從而判定法律應否對其加以尊重? 本書作者即是基於對上述問題的興趣,決定著手撰寫這本論文。囿於主題與篇幅,就自由與主體概念在法哲學領域之辯證以及在刑法體系之作用上,都來不及作深層的分析討論。關於這一部分,期能在未來進行更周延的考察與更全面性的理論建構工作。這一次,有幸榮獲法學院碩士論文獎,實不勝惶恐。除了感謝審查委員青目,也要感謝協助校正稿件的張譯文先生,以及法學院專案辦公室的郭佳玫女士與元照出版公司,讓本書得以順利付梓。作為一本論文,本書在結構掌握及論理基礎上,無疑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惟希望能拋磚引玉,藉由對於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利的探討,激發讀者思考的興趣,進一步對於「自由」、「自我決定」、「主體實踐」等涉及哲學上根本價值之命題,為更深入的反省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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