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以民法概括條款為主題,檢討規範包括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及情事變更原則。隨著科技發展、時代變遷,交易活動型態轉變,衍生新的法律問題,永無休止。民法規定無法涵蓋所有民事糾紛,因此有概括條款規定,以因應法律規定之不足。其特色在於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如何適用概括條款,乃「發現」概括條款具體內容之最重要參考依據。本期企劃由陳聰富教授、許政賢教授、葉啟洲教授,就臺灣民法適用概括條款之發展,進行說明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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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4期.3、6、9、12月出刊
【當期企劃】民法上之概括條款
【法學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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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與侵權責任法第6條的法律適用/李永軍、張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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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案例評析】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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