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夫妻結褵30多年,劉姓男子赴大陸經商,與公司韓姓女會計外遇生子,劉妻得知後,要求其簽下「不離開小三,就須月付劉妻五萬元」之協議。劉男繼續與韓女交往,且拒不付款。劉妻於去年7月提告請求丈夫依約按月付錢,今年6月雙方和解離婚。法院認為,劉男雖主張該付款協議係遭脅迫簽字,惟撤銷權已因超過一年時效而消滅,故雖雙方已離婚,劉男仍須依約按月支付五萬元。
上述實例涉及「契約效力是否因劉男受脅迫而受影響」之爭點及「和解」、「給付遲延」等觀念。意思表示必須無詐欺、脅迫等瑕疵,契約方生效,而詐欺又屬民法第88條所稱之「錯誤」,進一步思考,若和解時發生錯誤,其效力又如何?本系列書除於《和解與計算錯誤》提供「錯誤論」之鳥瞰外,更深入研究「和解錯誤」與「計算錯誤」;並於《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跳脫傳統教科書按法條順序敘述的格局,嘗試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提供民事法學研究上之新視野;《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則是因應近年來國際此起彼落的債法修正潮流,著重於探討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再者,除我國法外,《整合中之契約法》更深具國際視野,觀察德國、其他歐洲國家契約法之動向,以資為我國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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