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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新論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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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 主題企劃: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適用之疑義 •失衡的天平 ──評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楊雲驊 與談意見(一)/吳 燦 與談意見(二)/吳巡龍 •刑事追訴目的之通信(通聯)紀錄調取與使用 ──兼評2014年初通保修法/陳重言 •簡評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 ──兼論新法對於實務運作之衝擊/林豐裕、李欣倫、李鎮宇 專題研析 •企業貪腐的法律規範 ──以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為例/詹德恩 •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內容淺析/楊婉莉 •論保險輔助人非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之刑事責任/陳豐年、黎曉鵬 •從張振海事件看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的判斷標準與變革/吳天雲 •是「五年後再犯」,還是「三犯」? ── 一個歷史解釋的分析/歐陽正宇 公訴講座 •從公訴檢察官之觀點看被害人參加訴訟制度 ──兼論禁反言原則對檢察官求刑及上訴之影響/曾財和 外國法制 •含基地台位址之通聯紀錄是否屬合理期待之隱私?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724 F.3d 600)/莊佳瑋 譯 附錄:In re: Appli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or Historical Cell Site Data •從德國刑法觀點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發展趨勢/伍開遠 另類接觸 •當檢察官遇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范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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