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誌為《月旦裁判時報》之實務周報解讀本。
民事法 【實體法類】 •由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之人擔任主席時間/1 •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時/2 •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3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4 •借用人出具之借據(借用證)/5 •系爭地上物僅部分為房屋,則非屬房屋部分之系爭地上物 能否供遊樂園使用?是否全部均有相當之經濟價值?/6 •票據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金融業者/8 •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情形之效力,應類推適用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5項第3款之規定/9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10 •註冊商標或公司名稱是否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判斷/11 •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13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契約,既以承租人有特定之房屋而使用其基地為目的,則縱屬不定期限之基地租賃,依契約之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亦應解為租賃關係至該特定房屋不堪使用乃至破損重建時消滅/13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15 【程序法類】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2項、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16 •訴之變更是否合法,須待法院就訴之變更認定其為合法之裁判後,原訴訴訟繫屬始歸於消滅;而非自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時,即認原訴已撤回/17 •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因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宜/18 •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其他訴訟,除原判斷顯然違背法令、顯失公平、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影響原判斷外,應解為法院於後訴就該重要爭點不得為相反之認定/18 •給付判決之內容須明確,方可利於法院之強制執行/20 •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時/20
刑事法 【實體法類】 •妨害性自主/22 •妨害秘密/24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2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 •貪污治罪條例/32 •違反商業會計法/34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36 •殺人/37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3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0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41 •貪污治罪條例等罪/43 【證據法類】 •違反藥事法/45 •偽證/4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9 【程序法類】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49 •家暴殺人/52 •違反醫師法等罪/56 •詐欺/57 •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59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61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63 •誣告/64 •家暴妨害性自主/67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