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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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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法學教室
本次大法官會議第761號解釋,乃就智慧財產案件之技術審查官如何具體適用法官迴避制度,做出解釋文。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就技術審查官於案件審理中之迴避制度,係採準用規定方式適用。然具體迴避原因及應遵循之程序,並無明文規定。實務案件審理中,由於所涉專業領域專業人數問題,該類情事卻常常發生,故有此聲請案之產生。本聲請案主要事實係,智慧財產法院所涉及之民事侵權事件中,曾被指定為技術審查官,嗣後於行政法院中,於同一專利所涉及之行政訴訟,應如何準用迴避制度的適用。大法官會議解釋,先肯認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因其意見可能影響案件審判之結果,為確保人民依憲法第16規定,得受公平之審判,故亦應有迴避制度之適用。至於迴避之具體內容,則有待相關機關進一步規定。系爭準用規定與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牴觸。同時大法官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有關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再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沒有迴避制度之適用。主要基於智慧財產案件特殊性,避免裁判之歧異,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之一致性,故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此解釋文一出,相信對於此類似案件如何適用迴避制度,有統一見解之效果。另,本期法學論述,特別邀請蔡聖偉老師,就盜用他人儲值卡消費類型案例,應如何在刑法上給予評價與適用,提出精闢的分析與解答。除了有助於讀者瞭解外,對於學說或實務界,亦可提供一個清晰的分析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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