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企劃】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 .離岸信託的準據法 ──海牙信託公約在英國法院裁判的適用/陳榮傳 .海牙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評析/許耀明 .《新加坡調解公約》與投資爭端和解協議的執行/漆彤
【法學論述】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 ──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 .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 .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戴瑀如 .訴訟標的理論視野下的民法典第186條規範問題研究/陳界融 .專業委員制度施行對醫療訴訟之影響/陳學德、陳宜縼 .好公司為什麼被迫解散 ──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性反思與規則建構/樓秋然
【當期企劃】
在國際貿易交流頻繁的時代,國際公約扮演重要的規範調整功能,有助於國際間交易之進行。國際公約之發揮功能,繫於各國對於公約的積極適用及完善執行。因此,對於國際公約如何確實適用,並予以有效執行,影響各種國際公約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因此,本期企劃以「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為題,邀請兩岸學者發表大作。 首先,陳榮傳教授就離岸信託的準據法,指出海牙信託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及本公約是否應適用於特定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是發生疑義。本文將本公約譯為中文,再以英國法院一則案件的三審裁定為例,觀察本公約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對本公約之適用,提出案例討論。 其次,關於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各國已有既定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以促進當事人既得權之保障,避免國際間訴訟重複繫屬之訟累與彼此間可能產生判決之不一致。許耀明教授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新近通過的「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介紹其主要規範,並分析其利弊得失,以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最後,《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鼓勵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並為各國提供跨境執行調解所生國際和解協議的一致標準。漆彤教授認為,調解適用於投資爭端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有望緩解這一困境,惟需考察具體投資爭端和解協議是否屬《公約》的適用範圍,且和解協議可否得到救濟,還受制於執行地國程序規則和公約規定的條件。
【編輯手札】
在當期企劃方面,以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為題,邀請兩岸學者發表大作。國際公約之發揮功能,繫於各國對於公約的積極適用及完善執行。因此,對於國際公約如何確實適用,並予以有效執行,影響各種國際公約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 基此,陳榮傳教授就離岸信託的準據法,檢討海牙信託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許耀明教授對於海牙「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的影響評估,進行討論。漆彤教授則針對《新加坡調解公約》予以介紹評析。 在法學論述方面,王文宇教授自股東收買股份請求權出發,檢討公司合併與分割時,臺灣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及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檢討二者的適用關係及其連帶責任範圍。 林更盛教授討論受僱人執行職務的概念,從法規目的及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為二類:若加害行為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違反僱用人之指示時,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反之,若加害行為已經進入受僱人私人領域,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範者,則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 戴瑀如教授探究繼承法之原理原則,據此說明臺灣繼承法在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與意定遺囑等規定的重大修正,藉此突顯繼承法受個人主義之影響。其建議於未來修法上,應留意財產法的動向,與親屬法上密切連結之特留分、遺產酌給請求權等規定,於扶養篇章為整體思考,以因應社會家庭變遷的需求。 陳界融教授自訴訟法上訴訟標的理論的觀點,建議將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86條,關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修正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一併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填補受害人損害的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令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陳學德法官、陳宜縼碩士針對臺灣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引入的專業委員制度,介紹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立法及實施情況,佐以臺中地方法院醫療專家諮詢制度運作經驗,討論專業委員制度正式實施後,對於醫療訴訟的影響。 樓秋然講師指出中國大陸《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5條,其所確立的股東重大分歧解決機制,可能造成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拒絕協商,強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權利,造成過多好公司被迫解散。因此必須對現行的股東重大分歧解決機制進行改革,限制法院判決公司解散之要件,並賦予法院強制實施其他分歧解決機制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