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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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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5期(電子版)

【書 號】56HTMZD0075E
【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
【出刊日】 2022/3
【定 價】500元
【特 價】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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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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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民法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的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民法總則案例解說舉隅/陳聰富

.「凶宅」買賣合同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朱曉�F

.《民法案例研習》開課備忘錄/賀劍


【法學論述】

.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以互惠原則為中心/許耀明

.從臺灣法院判決思考非常規交易之民事責任/張心悌

.釋字第726號解釋後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現況與檢討/侯岳宏

.從室內設計圖探討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區別與保護/王怡蘋

.董事長解任與經營權爭奪/周振鋒


【當期企劃】

  鑑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為德國法學教育的重要內容,所有法律系學生自大一開始,即需於助教的帶領下,從事個案解題的寫作練習。學生必須基於一定作答格式,運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就案例事實逐一分析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參照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成報告。此項訓練方式,使德國法律系學生具有固定的寫作格式及思維方法,不致於漫無目標地探尋法律問題,而無思考邏輯。

  臺灣與中國大陸民法教學方法,某種程度受到德國法的影響,對於法典的解釋適用,經常參考德國法上的見解。但對於鑑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則比較陌生。然而,近年來,中國大陸民法學界興起請求權基礎的案例教學模式,不僅在課堂上,教師們紛紛以此方式教學,相關學術著作增多,各校甚至舉辦學生的民法案例鑑定式寫作比賽。

  為使讀者瞭解鑑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及其所使用的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本刊當期企劃邀請兩岸學者分別以民法相關案例,進行分析寫作,演繹個案研習的解題方式。首先,陳聰富教授以三則民法總則的實務案例,以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及歷史方法進行個案分析,檢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本文強調,請求權基礎的方法,係屬法律思維的一種方式,於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給付時,即得適用。但於檢討物權變動關係、當事人主張某種權利是否存在,或主張拒絕給付時,則無請求權基礎方法適用的必要性。

  其次,朱曉�F教授以一則案例,研究「凶宅」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可能享有的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請求權基礎。凶宅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的請求權包括:瑕疵擔保責任的減價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解除合同後的恢復原狀、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撤銷後的返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上數個請求權發生競合,得由買受人擇一而行使。

  最後,賀劍副教授以其擔任的《民法案例研習》課程為例,梳理一份《民法案例研習》的開課備忘錄。強調民法案例研習課程的固有目標應為訓練學生適用法律的能力,即主要訓練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或思維;所有教學活動都應當以案例作業為中心。課程形式不拘一格,可以是講授式、研討式、討論式之一或者組合,但討論式的教學效果總體略勝一籌。學校的主事者應提供必要的經費、政策等制度保障,以發展此類教學方式。



【編輯手札】

  本期企劃以民法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的方法作為主題。鑑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為德國法學教育的重要內容,所有法律系學生必須基於一定作答格式,運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就案例事實逐一分析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參照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成報告。此項訓練方式,使德國法律系學生具有固定的寫作格式及思維方法,但在兩岸民法教學過程中,實際上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為使讀者瞭解鑑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及其所使用的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本刊當期企劃邀請兩岸學者分別以民法相關案例,演繹個案研習的解題方式。首先,陳聰富教授以三則民法總則的實務案例,以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及歷史方法進行個案分析,檢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朱曉�F教授以一則案例,研究「凶宅」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可能享有的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請求權基礎。賀劍副教授以其擔任的《民法案例研習》課程為例,梳理一份《民法案例研習》的開課備忘錄。強調民法案例研習課程的固有目標應為訓練學生適用法律的能力,即主要訓練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或思維;所有教學活動都應當以案例作業為中心。

  在法學論述方面,許耀明教授探討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特別針對關於互惠原則之內涵、發動要件、外延可行性與相關實務見解進行闡述。張心悌教授觀察非常規交易責任的法院實務見解,參考美國德拉瓦州法規與英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檢討經營判斷法則於非常規交易案件中的適用,及非常規交易中民事責任之認定與規範。侯岳宏教授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將工作性質較特殊的勞工予以除外適用工作時間基準的規定。此項規定,可將工時基準全面排除,影響勞工之生活作息與健康甚鉅。侯教授考察日本的相關發展,作為臺灣理論與實務之參考。

  此外,王怡蘋教授從室內設計圖是否屬於建築著作,進而探討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區別與保護。作者認為,若依美術著作之圖面做出立體物,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但依圖形著作之圖面做出立體物,則僅屬於實施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周振鋒副教授針對公司法對董事長選任程序有規定,但對解任方式付之闕如之困境,就董事長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再選任為主題,分析近期司法實務二則判決,參酌美國公司法規定,探究前揭問題妥適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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