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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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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 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 ──以釋字第六四九號為說明/吳信華 行為罰、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 ──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柯格鐘 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 ──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裁字第九七二號裁定/蕭文生 應有部分之抵押權與共有物分割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七五號民事判決/溫豐文 營建工程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 ──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六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由玻璃娃娃案諸判決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楊佳元 死後立嗣與祭祀繼承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六四號民事判決/吳煜宗 請求登報道歉回復名譽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簡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抗字第一○二號裁定/吳從周 陳亭禎 公司之保證行為 ──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二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三四六號判決/王志誠 未經監察人代表公司所為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效力 ──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判決/黃銘傑 正犯與參與犯的區分標準 ──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七七號判決/陳志龍 「告知義務」和「術前評估義務」並非「注意義務」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醫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鄭逸哲 突襲式的猥褻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九年上訴字第六三二號判決評析/高金桂 指定辯護人代撰第二審上訴理由之義務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何賴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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