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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7/10 |
民事訴訟繫屬登記的再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法
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
原告在提出民事起訴後,可依法院核發之證明,要求地政機關對所屬標的進行註記。 但為了避免有心人濫用此制度,浮濫提出民事起訴,藉此大肆註記他人不動產, 立法院於前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案」, 按新修條文規定,原告提出聲請時,應釋明其請求, 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之擔保; 若法院要對原告之聲請作成裁定,則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 又對於訴訟承當的相關規定,在此次修法也做了部分修正。 以下為讀者提供學者就此方面議題之有關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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