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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7/10
民事訴訟繫屬登記的再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法

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
原告在提出民事起訴後,可依法院核發之證明,要求地政機關對所屬標的進行註記。

但為了避免有心人濫用此制度,浮濫提出民事起訴,藉此大肆註記他人不動產,
立法院於前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案」,
按新修條文規定,原告提出聲請時,應釋明其請求,
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之擔保;
若法院要對原告之聲請作成裁定,則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
又對於訴訟承當的相關規定,在此次修法也做了部分修正。

以下為讀者提供學者就此方面議題之有關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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