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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7/29
一行為不二罰,行政法院撤銷屏東縣政府對頂新的行政裁罰

【相關法條】行政罰法第26條

【爭點】刑罰優先原則、一事不二罰、刑罰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得就一行為併為處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的同一行為,
應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罰鍰,否則違反刑罰優先規定。

因此,屏東縣政府在刑事判決確定前,逕以頂新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罰鍰5千萬元,
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頂新公司提告有理,因此判決撤銷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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